南都訊記者霍瑤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由於生產經營條件簡陋、食品安全監管難度大等原因往往成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區域,昨日,《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一審。草案提出,食品攤販無須進行工商登記即可營業,但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200米以內營業;小作坊不得生產乳製品、罐頭等。
  食品攤販辦卡或可營業
  昨日上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段宇飛在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介紹,廣東省有食品小作坊2萬多家,從業人員20萬人;各類食品攤販近30萬家,從業人員60多萬人。該條例的實施將關係到近80萬人的就業生計問題。
  現實中大部分食品小作坊達不到核發許可證的條件,而專門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法律、法規又沒出台,導致監管部門核發證照時無法可依,原有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到期後無法換領生產許可證,新開辦申請人因未取得前置許可而無法領取營業執照。
  根據草案規定,小作坊與食品攤販進入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程序也相對簡化。草案提出,食品攤販僅需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卡後,便可在劃定區域和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無須再進行工商登記。食品小作坊開業營業除了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還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小作坊不得生產乳製品、罐頭
  草案規定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及具體要求。
  草案還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的食品,第18條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乳製品、罐頭製品等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對於食品攤販,草案第28條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涼菜、生食海產品、散裝酒;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製品、冷加工食品;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草案還明確提出,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兩百米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而對於占用道路擺攤的行為,草案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查處。  (原標題:食品攤販無須工商登記即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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